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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賣法法定解除權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房屋買賣 閱讀(1.24W)

房屋買賣合同賣法法定解除權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一、房屋買賣合同賣法法定解除權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一)開發商隱瞞房屋真實情況構成欺詐

(二)開發商將已售房屋私自抵押

(三)一房二賣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

(四)房屋不符合質量要求或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

(五)開發商遲延履行主要義務,無法辦理產權證

開發商在交房期滿後,經購房人催告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導致買房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六)擔保貸款合同不能訂立

(七)開發商虛假宣傳或者隱瞞重要事實,構成根本違約,致使購房人在購房時期望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八)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購房合同目的的,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

(九)不屬於不可抗力的事由,但是出現在在簽訂額合同時無法預料的情形,繼續履行合同無必要,或者也無法履行的情形。

二、合同解除訴訟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對於合同解除權而言,其是沒有訴訟時效的,而只有除斥期間。當事人必須在規定的除斥期間內行使合同解除權。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具有如下特點:

1、除斥期間一般是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2、除斥期間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實體民事權利本身,如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

3、除斥期間規定的是權利人行使某項權利的期限,以權利人不行使該實體民事權利作為適用依據。

4、除斥期間是自相應的實體權利成立之時起算。

故而,合同法所約定的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該一年的期間為法定的期間,而非除斥期間,其後面規定的五年期間為除斥期間。

在以上情形中,買家雖然可以要求直接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但是,買家想要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話,一定要注意在法定訴訟時效內起訴。很多開發商不正規的售房行為都嚴重違反了國家法律制度,買家買房子的時候要調查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