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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二手房買賣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二手房糾紛 閱讀(8.66K)

解除二手房買賣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 解除二手房買賣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解除二手房買賣合同注意事項,主要在於二手房買賣合同成立後,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二手房買賣合同。雙方也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比如買賣雙方可約定如果超過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三十天買方仍未付款,則買賣雙方的合同解除。總的來說,最理想的狀態是:三方(買房,賣方,中間方)協商,若能達成和平解約,簽署解約協議即可,若其中一方單獨違約,三方協商,違約方能賠付一定的補償,對方不予追究,簽署解約協議及賠付相關事宜。

第一種是約定解除,指的是合同有效成立之後,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之前,當約定的解除條件具備時,因享有解除權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係溯及既往地消滅。

這種解除要以合同中有解除權條件的約定為前提。這實際上是意思自治原則在合同解除問題上的另一種體現。應該說這三種解除中第一種不是真正的合同解除權的行使導致的,後兩種情況下的解除才能被稱為真正的解除,其解除權屬於形成權。

第二種是法定解除,指的是合同有效成立之後,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之前,當法定的解除條件具備時,因享有解除權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係溯及既往地消滅。

二、可以解除二手房買賣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一般是指當事人簽訂合同時不能預見、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一般指地震、颱風等,在合同的履行過程當中發生此類事件,導致房屋滅失。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履行主要義務。比如賣方不想賣房,並明確告知買方房子不賣了,則買方就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義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比如賣方不辦理過戶手續,超過半年或者一年仍未辦理過戶手續,導致買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義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二手房交易的相關條件是基於房產交易過程中是否由雙方遵守合同法的規定來處理的,一方需要解除買賣合同的,必須與另一方協商認定,特別是是否構成違約的行為,並且需要對違約金的情況進行認定,避免出現矛盾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