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房產糾紛>二手房糾紛>

委託中介銷售二手房需寫明確哪些職權

二手房糾紛 閱讀(1.58W)

應該在合同中寫明:
(一)房地產經紀服務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名稱)、住所等情況和從事業務的房地產經紀人員情況;
(二)房地產經紀服務的專案、內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標準;
(三)服務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四)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五)違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接受委託提供房地產資訊、實地看房、代擬合同等房地產經紀服務的,應當與委託人簽訂書面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
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房地產經紀服務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名稱)、住所等情況和從事業務的房地產經紀人員情況;
(二)房地產經紀服務的專案、內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標準;
(三)服務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四)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五)違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
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可以制定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示範文字,供當事人選用。

委託中介銷售二手房需寫明確哪些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