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房產糾紛解答>物業糾紛律師解答>

法院處理物業糾紛原則是什麼

物業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2.19W)

一、法院處理物業糾紛原則是什麼

法院處理物業糾紛原則是什麼

物業管理糾紛處理方式,概括越來有以下幾種:

1、當事人各方自選協商和解;

2、各方當事人請求第三人調解,請求政府主管部門行政調解。

3、當事人之間約定仲裁;

4、司法訴訟。

以上幾種方式孰優孰劣,難作評定,當事人可以自己決定。自選協商和解是雙方對話解決糾紛的方式,而後面三種則是藉助第三方解決糾紛的方式。

二、物業管理費糾紛調解處理的原則

1、引導物業公司運用正當手段維護權益

有些物業公司在業主欠交物業管理費時,會採取斷電、斷水、限制業主進出物業使用區域、對業主進行罰款或表示在物業管理過程中給業主造成損害不承擔任何責任等措施,迫使業主履行交納物業管理費的義務。這些做法缺乏合法性,不宜提倡。在調處這類糾紛時,應向物業管理公司指出,業主違約拒絕交付物業管理費用的,物業管理公司應採取書面督促或公力救濟等合法手段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而不應採取上述不當的方法進行所謂的自力救濟,否則會構成侵權責任。

2、利用“滯納金”的槓桿作用平衡利益

物業管理合同大多約定,業主逾期交納物業管理費的,物業公司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按應交納費用的一定比例加收滯納金。實踐中,物業公司在主張物業管理費時,往往同時主張業主欠交物業管理費所產生的滯納金。有時因業主長期拖欠物業管理費,滯納金的數額亦不菲。所以在調處糾紛時用好“滯納金”這根“槓桿”,對平衡當事人利益、平息矛盾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具體方法上:一是根據業主逾期交納物業管理費的主觀過錯程度、欠交數額、物業服務是否具有瑕疵等情況,視不同情形促使物業公司主動放棄部分或全部滯納金,以儘快解決糾紛;二是結合滯納金的計算數額,如果已經超過物業管理費本金的,就要引導物業公司放棄超出本金部分的滯納金,以使雙方利益趨於平衡

3、區分業主拒交物業管理費是否具有合法理由

有些業主拒交物業管理費有一定的合法理由,大多表現為物業公司未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如未打掃小區衛生、保安未履行崗位職責等,引起業主不滿,以拒交物業管理費的方式予以抵制。此時應認識到,依照《民法典》規定,業主可以行使與對方違約程度相適應的合同履行抗辯權,即在物業公司不履行義務或不適當履約義務時,減少或免除物業管理費的支付義務。但該抗辯權行使的範圍究竟有多大,應結合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物業公司實際履行情況、物業公司是否具有過錯等因素綜合考慮。在調處時,應在分析利弊的基礎上,引導當事人自行協商,找到平衡點。如果業主拒交物業管理費無合法理由的,應做好其思想教育工作,使其對自己的行為後果產生合理預期並補交物業費。

三、物業管理費糾紛概述

物業管理合同是長期性合同,在履行過程中,業主與物業公司容易產生糾紛,尤其業主以物業公司提供服務和管理的質量不合格而拒絕交納物業管理費的情況較為常見。這類糾紛又可依據業主拒絕交費的理由能否成立,可分為三種情況。

一是業主拒絕交費的理由能夠成立。物業公司在履行物業管理合同的過程中,如果確實存在小區環境髒亂差、治安保衛形同虛設、物業報修無人應答等情況的,業主在物業公司整改完畢之前拒絕交納相應的物業管理費,是對物業公司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一種應對措施,是依法行使合同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為,不構成違約。如果物業公司除非已按法定和約定的要求進行了整改,業主則應交納物業管理費。

二是業主拒絕交費的部分理由成立。物業管理公司基本履行了管理服務義務,但在某些方面確有缺陷,如保潔工作、車輛停放管理等存在較大的問題。在此情況下,如果物業管理費是分不同專案收取的,業主僅能就物業公司未盡職責部分的費用行使抗辯權,而不能以拒交全部物業管理費用的方式行使抗辯權。如果物業管理費無法明確區分為不同專案,則可根據物業公司未盡職責的具體情況酌情降低支付物業管理費。需要注意的是,在存在上述情況的場合,業主補交所欠物業管理費時一般無須支付滯納金。

三是業主拒絕交費的理由不能成立。物業管理行業屬於微利行業,帶有一定的公益性質。在物業公司按法定或約定的標準提供了物業服務後,如業主仍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物業管理費,是對物業管理合同的違反,損害了物業公司的合法利益,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對此,物業公司有權要求業主交納物業管理費,並按合同約定支付滯納金;在合同對滯納金無約定的情況下,可要求業主按照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法定標準支付滯納金。

在於物業起糾紛的時候,應該合理利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對於物業所做的不合理,不合法行為應該向相應的部門舉報或者起訴,不應該採取消極,不配合的態度來加大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