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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解物業糾紛要怎麼處理

物業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1.43W)

一、法院調解物業糾紛要怎麼處理

法院調解物業糾紛要怎麼處理

(1)協商

物業糾紛當事人雙方或多方,依據有關法規、業主公約和物業服務合同中的規定,直接進行磋商,達成一致意見,按照各自過錯的有無、大小和對方受損害的程度,自覺承擔相應的責任,自行解決物業糾紛。

自行協商的優點在於解決糾紛的成本較低,效率較高,但當事人協商一致達成的協議不具有強制力,因此,存在一方在協商之後反悔的情況。

(2)調解

物業糾紛發生後,由國家規定的有管轄權的第三人主持引導當事人進行協商活動,堅持自願原則和合法原則,促使當事人雙方相互諒解,自願達成協議,平息糾紛爭端的一種方式。主要分為人民調解委員會為調解主體的民間調解和特定國家行政主管機關主持下的行政調解兩種。

人民調解的優勢在於處理糾紛較為及時、便捷,第三方主持調解也可消除矛盾,促進和諧。且在達成協議後,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確認協議,使調解協議具有與法律文書一樣的強制執行力。缺點在於協議達成後,一方不主動履行義務時,需要重新協商或通過訴訟解決糾紛,由此導致糾紛解決存在一定的滯後性。

(3)仲裁

物業糾紛當事人依據仲裁法,雙方自願達成協議選定仲裁機構並由其主持調解或對糾紛做出裁決的一種處理糾紛方式。實踐中,由於仲裁協議具有一定的專業性、仲裁費用較高等原因,物業糾紛極少通過此種方式解決。

(4)訴訟

法院在物業糾紛訴訟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參與下,依法審理和解決物業糾紛案件的活動,以及在該活動中形成的各種關係的總和。訴訟是解決物業糾紛的最基本方式,也是最後方式。

二、物業糾紛的訴訟費由誰承擔?

物業糾紛的訴訟費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九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係,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第三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改變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的,應當相應變更第一審人民法院對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

第三十一條 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三十二條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應當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訴訟費用由申請再審的當事人負擔;雙方當事人都申請再審的,訴訟費用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負擔。原審訴訟費用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根據訴訟費用負擔原則重新確定。

無論是法院調解財產糾紛,還是房屋管理局調解財產糾紛,調解財產糾紛的前提都是雙方要有調解態度。如果物業公司或業主的態度很堅定,拒絕接受法院的調解方案,則人民法院只能依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