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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種常見的“陷阱”如下:1、開發商末獲產權證,就與客戶簽訂商品房合同,註明“交付日期”。2、拿到房門鑰匙就等於實際交付。3、利用“交付日期”中概念標準不清來拖延交房。4、“入夥通知單”上的日期即交付日期。【法律依據】《民法典》第601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交付標的物。約定交付期限的,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期限內的任何時間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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