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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以調解結案可以上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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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糾紛以調解結案可以上訴嗎?

民事糾紛以調解結案可以上訴嗎

以調解結案不可以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 調解書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調解書和判決書的區別有哪些?

1、適用的條件不同。民事調解書是人民法院依法進行調解,促成當事人自願、合法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而予以認可時適用的法律文書。民事判決書則是人民法院對案件經過審理,就案件依法作出判決時適用的法律文書。

2、體現的意志不同。民事調解書是人民法院在合法的前提下,對當事人自願達成的協議的確認,著重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意志;民事判決書主要體現了人民法院依法行使的國家審判的權力。

3、反映的內容及其文書格式不同。民事調解書的格式較為簡單;內容扼要;民事判決書的格式較為複雜、且內容詳實。

4、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不同。民事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而一審民事判決書在送達當事人後並不立即生效,只有超過了法定的上訴期限,當事人不上訴的,才發生法律效力。

三、民事調解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 調解的原則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四條 調解組織形式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儘可能就地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第九十五條 協助調解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第九十六條 調解協議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法院的調解是遵照雙方當事人的意願製作的調解書,調解方案是雙方都能夠接受的,既然接受調解方案,人民法院肯定不會啟動上訴程式,因為是對司法資源的浪費,而且民事法院的調解書屬於法律文書,如果對方不履行,不需要再次起訴,可直接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