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發商不同意退房怎麼辦?
開發商不讓退房的處理是:
1、不滿足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的,當事人未經開發商同意不能解除合同;
2、合同存在無效或者可撤銷情形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3、擅自解除合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二、商品房退房如何賠償
商品房退房在購房合同約定了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的情況下,依據合同約定進行賠償。如果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賠償。具體的賠償應視退房的原因而定,法律規定了買方可以解除合同並可以要求賠償的情形。依據法律相關規定要求賠償即可。
在具備下列條件下購房人可以向開發商主張退房:
(1)開發商在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預售房屋。
(2)開發商沒有按期交付房屋。
(3)開發商較大幅度變更設計規劃、房屋結構、戶型、空間尺寸和房屋朝向。
(4)無法辦理貸款。
(5)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拿不到產權證。
(6)房屋面積誤差超過3%。
(7)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是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
(8)房屋質量不合格導致嚴重影響使用。
(9)開發商將房子抵押。
(10)購房者的住房貸款銀行沒有批准,購房者和開發商對付款方式又不能協商一致,購房者可以要求退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想要退房一般情況下需要開發商同意之後才能退房,除非合同是無效的或者可以撤銷的,不然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商品房退房的情況包括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