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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抗第三人是指當兩個債權債務關係標的物相同,雙方發生爭議,都主張享有對該標的物的權利時,有登記的一方就可受法律的保護,優先享有權利。所謂的對抗第三人,是抗辯權的一種。根據《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條: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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