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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善意第三人對抗嗎?

土地承包 閱讀(2.66W)

一、善意第三人

土地承包經營權善意第三人對抗嗎?

善意第三人,即:該第三人不知道法律關係雙方的真實情況,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經辦理了登記的權利人。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登記是指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當事人,申請國家有關部門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登記的主要目的是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變動的事實予以公示,使他人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人。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8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的,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可見,《農村土地承包法》採取的是登記對抗主義,即當事人互換或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並不需要登記才生效,不強求當事人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進行登記,但是不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物權採用登記設立原則。土地承包經營權雖然也是用益物權,而《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條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所以說該經營權無需登記生效。

未經登記的,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說,不登記將產生不利於土地承包經營權受讓人的法律後果。比如承包戶甲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乙,但沒有辦理變更登記。此後,甲又將同一塊地的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丙,同時辦理了變更登記。如果乙與丙就該塊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的歸屬發生糾紛,由於丙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了登記,他的權利將受到保護。乙將不能取得該地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受讓人為了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登記比較妥當。

綜上所述,對於土地承包經營權善意第三人之間的登記對抗,是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由於民法典中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採用登記生效制度,所以本站小編建議大家在簽訂完流轉協議後及時到有關部門辦理登記,以免權益受到侵害。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東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