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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見代理善意第三人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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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見代理善意第三人是什麼意思?

表見代理善意第三人是什麼意思?

代理行為涉及三方主體,包括本人、行為人、相對人。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無代理權,但其行為或表徵上讓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並實施代理行為,該代理行為產生有權代理的法律後果。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對錶見代理進行了具體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中的“相對人”即指“善意第三人”,“善意”具體內容指“相對人”在與行為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時,對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一事,沒有主觀過錯和惡意,其並不知道行為人無代理權,也無從得知,且其盡到了普通正常人認知範圍內合理、全面的判斷、注意義務。符合以上內容的,即為善意第三人。

二、什麼是善意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即:該第三人不知道法律關係雙方的真實情況,通常是指合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經辦理了登記的權利人。

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佔有人,在不法將動產轉讓給第三人以後,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時出於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對該動產的所有權,受讓人在取得動產的所有權以後,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而只能請求轉讓人(佔有人)賠償損失。這裡的第三人就是善意第三人。

三、本人與無權代理人之間的關係有什麼?

1、本人得要求無權代理人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通常認為,本人在向相對人履行了表見代理行為產生的義務後,如因此而遭受損失的,本人對無權代理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責任的承擔應有過錯的存在。前面我們已經談過表見代理的產生往往與本人的過錯有關,因此,在確定無權代理人向本人應承擔何種程度(全部、一部、不承擔)的責任之前,有必要先考察一下本人與無權代理人之間的過錯性質及程度。表見代理構成要件中本人的過錯應當包括兩種:其一是對無權代理人的過錯,其二是對相對人的過錯。在第一種情況下,應根據本人和無權代理人各自的過錯程度來決定責任的承擔;如果純粹是本人的過錯,無權代理人是善意的且無過失,如在本人授權不明確的情況下,代理人以合理方式善意地進行代理活動,即使其超越代理權而成為表見代理造成本人損失的,本人也不得向無權(超越代理權)代理人請求損害賠償。在第二種情況下,本人對相對人有過錯而對無權代理人無任何過錯,如本人撤回代理權後未以合理的方式通知相對人,此時本人成立表見代理而產生的損失應由無權代理人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2、無權代理人得請求本人返回合理費用

在表見代理中,因未賦予相對人以選擇權,故表見代理的法律效果並不必然對本人不利。在表見代理的法律效果使本人從中受益,且無權代理人因其行為支出了必要費用的情況下,從公平合理的角度考慮,無權代理人可比照無因管理之債的相應規定,就其從事表見代理支出的合理費用請求本人返回。

善意第三人是指在交易中,不知道雙方法律關係的真實情況,已經辦理過登記的權利人。在處理案件時,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財產,公安機關不能扣押或扣留。如果要留作案件的證據,公安機關拍照或錄影后,需要及時返還給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