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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協議能否對抗善意第三人?

家事糾紛 閱讀(3.06W)

夫妻協議能否對抗善意第三人?

現在流行閃婚,在閃婚之前,有點準夫妻會簽訂一份夫妻AA制協議,約定夫妻之間的財產和債務承擔,夫妻協議能否對抗善意第三人?夫妻協議的效力怎樣?本站小編在下文介紹了一則案例並對此進行了分析,詳情請看下文。

案例:王某和楊某經人介紹於2003年結婚,由於二人系二婚,為了維護家庭關係,在結婚前二人對各自的財產進行了約定,並寫下了書面協議。協議約定婚前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婚後夫妻的收入和開支均採取AA制,個人所欠債務同樣歸各自償還。

2010年5月,王某向朋友的公司投資10萬元作為入股資金,其從張某處借走現金5萬元,約定半年後還清。一年後公司虧損,王某無力還款。2011年8月,張某將王某和楊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還款。庭審中,被告楊某認為自己無須承擔還款責任,因為王某的借款及投資行為都是其個人行為,並且婚前雙方已經約定了家庭財產分配模式。原告張某則認為被告楊某應當承擔還款責任,因為夫妻間的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

解析: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根據該法律規定可知,夫妻之間實行財產約定製,這個約定對夫妻有效,但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王某借款應為個人債務,但張某將楊某告上法庭,楊某須舉證張某知道其夫妻間的約定,否則其夫妻間的約定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的。綜述,法院依法判決被告王某和楊某夫妻倆共同償還原告張某借款5萬元。

以上內容由本站小編整理提供,由上文可知夫妻協議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在善意第三人主張債權時,不能以此作為對抗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