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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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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型別

本文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型別進行探討,分析了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希望能避免無效合同的簽訂,減少因合同無效給國家、企業造成的損失。

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型別:

實踐中,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兩方面。綜合考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特點和實際情況,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主要有以下幾類:

第一類是指未取得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以及借用他人資質簽訂的建築工程施工合同。我國《建築法》第13條規定: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並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該條規定明確禁止沒有資質或低於最低級別資質要求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最高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1、2項“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的;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應認定無效”。由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標的是建設工程專案,工程的質量直接關係到國計民生。因此,國家對承包人的主體資格進行了嚴格的限制。只有具備相應法律資質的法人單位才有資格與建設單位簽訂施工合同,個人或者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法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合同主體不合格而無效。

第二類是指未依法進行招投標所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3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專案包括專案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裝置、材料等的採購,必須進行招標。”最高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3項“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中標無效的,認定合同無效”。建設部《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築市場管理規定》均作了相應規定。招標、投標方式是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方式,招標投標活動應當公開、公平、公正地進行。違反以上規定所進行的招標投標是無效的,具體的表現有:應當招標的工程而未招標的;當事人洩露標底的;投標人串通作弊、哄抬標價,致使定標困難或無法定標的;招標人與個別投標人惡意串通,內定投標人等。這些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事由均可以歸屬於欺詐、惡意串通、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等。以此種形式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均屬於無效合同。

第三類是指違反國家計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我國《合同法》第273條規定“國家重點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式和國家批准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檔案訂立。”建設部《工程建設專案報建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凡未報建的工程建設專案,不得辦理招標投標手續和發放施工許可證,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承接該工程的設計和施工任務”。建設工程的投資、工程進度、工程質量和綜合效益均關係到國家和廣大人民的長遠利益和切身利益,不是民法上的某法人和自然人個體利益,國家仍需進行計劃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