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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屬於商品房欺詐 | 無證售房屬於欺詐嗎

房屋買賣 閱讀(2.04W)

一、哪些屬於商品房欺詐

哪些屬於商品房欺詐 無證售房屬於欺詐嗎

什麼行為是商品房買賣中的欺詐行為,必須嚴格按照欺詐的法律構成要件來認定。傳統民法認為,欺詐是指當事人一方故意編造虛假事實或歪曲事實,使表意人陷入錯誤,違背真實意思而做的意思表示。構成商品房欺詐須具備四大構成要件:

1、須有隱瞞真相,製造假象的欺詐行為;

2、欺詐行為使當事人陷入錯誤;

3、須有欺詐故意;

4、實施欺詐之人為相對人或者第三人。開發商的欺詐行為可以表現為無中生有、顛倒黑白的虛假陳述或者誤導陳述,也可表現為重大遺漏或者不正當陳述。

二、無證售房屬於欺詐嗎

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開發商必須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才能與購房者簽訂認購協議和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商明知自己沒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但是卻又與購房者簽訂認購書或者房屋銷售合同的,其行為屬於欺詐。

《合同法》第54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因此,開發商在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與購房者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話,屬於欺詐行為。購房者可以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合同無效,或者主張撤銷商品房買賣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後,開發商不僅需要退還購房者已經支付的購房款和利息,而且還要賠償購房者因此遭受的損失。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欺詐的情況下,上述司法解釋還規定了開發商的懲罰性賠償責任。也就是說,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額外支付與已付房款等額的賠償。比如,購房者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後支付首付20萬,銀行按揭貸款80萬,如果發現開發商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則可以起訴要求開發商返還房款100萬及利息,而且還可以要求開發商再支付100萬的賠償。

總之,發生商品房欺詐糾紛後,購房者應當及時與開發商溝通,如果無法協商解決問題,那麼則應當及時向法院起訴。開發商沒有房屋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籤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行為屬於欺詐行為,購房者不僅可以要求返還房款,還可以要求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