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房產糾紛解答>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一般共有產權房可以繼承嗎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2.41W)

一、一般共有產權房可以繼承嗎

一般共有產權房可以繼承嗎

共有產權房屬於社會保障性住房的一類,根據對共有產權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理解,共有產權住房的個人份額是可以繼承的。

如果子女符合共有產權住房的資格,那麼繼承的便是共有產權房的使用權和部分產權。如果子女不符合共有產權住房的資格,那麼就需要在繼承之後,退出共有產權住房,具體方法是將房屋售出,獲取屬於個人部分的產權份額,剩餘部分由政府所得。

售出方法和後果會使共有產權房屋的性質面臨著變和不變兩種後果:房屋的交易必須滿足五年的時間才能上市交易,如果該次交易的購買者是普通購房者的話,那麼房屋的屬性便會由共有產權房變為商品房,交易之初,還要繳納土地出讓金。如果該次交易的購買者是政府的話,那麼政府可以將收回的房屋繼續按照共有產權房的性質進行出售。

二、共有產權房的基本特徵  

1、操作

房屋產權可以按照兩種比例實現共有:當個人與政府的產權比例為時,個人承擔的價格相當於同期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對仍無力購買的特殊困難家庭,可按產權比例進行購買,個人承擔的價格則相當於同期經濟適用住房的,即共有產權經濟適用住房。

共有產權房的購買人隨著收入的增加,可以申請購買政府部分的產權。按規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購買政府產權部分的,按原供應價格結算;購買政府產權部分的,按屆時市場評估價格結算。

房屋出售時與此類似,出售所得按購房家庭與政府的產權比例進行分配。當購買者經濟情況發生變化,家庭收入高於政府規定標準,進入中高收入群體時,政府也無需強制其搬出,而是對政府產權部分收取市場租金。

2、特點

“共有產權房”作為經濟適用房的變異形式,其顯著特點在於價格形成機制。“共有產權房”用地性質由劃撥改為

出讓,並完全按照商品房進行開發,且銷售價格計算也等同於商品房。可見,比起傳統的經濟適用房,“共有產權房”增加了土地成本,且房價實際上是“隨行就市”。客觀上,“共有產權房”的這種價格形成機制,不啻於維護了商品房市場價格,喪失了經濟適用房平抑市場房價的政策效應。

另一個顯著特點在於“共有產權房”的出資方式,它是由政府按照“三七開”或“五五開”墊資,並不影響購房者向銀行申請商業貸款等。就其出資方式的本質來說,與開發商推出的所謂“零首付”優惠政策比較,前者的墊資人是政府,後者的墊資人是房產商,從融資模式上看,並無本質差別。

共有產權房指的是個人和政府進行共有的房產。一般共有產權房的價格會低於普通商品房的百分之三十。其低的價格一般是有政府進行支付,所以政府擁有該房產的部分產權。購買該類房產需要滿足相應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