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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順序繼承人放棄部分繼承權可以嗎?

遺產繼承 閱讀(4.8K)

第一順序繼承人放棄部分繼承權可以嗎?

第一順序繼承人放棄部分繼承權可以嗎?

第一順序繼承人是不可以放棄部分繼承的。一般認為,知繼承權具有不可分性,只能全部接受或者全部放棄,而不能附加任何條件,不允許部分接受或部分放棄繼承道。《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專遺產處屬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做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在確認繼承權可以放棄的同時,司法實踐中還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放棄繼承的表示必須在繼承開始以後做出。因為於繼承開始前,繼承人並不享有可以處分的主觀權利,僅享有客觀權利,而客觀權利僅是一種資格,是不得拋棄的。

2、放棄繼承的表示應當在遺產分割前做出。因為遺產分割之後,遺產已轉化為繼承人的個人財產,這時,繼承人即使放棄所得遺產,放棄的也已經不是繼承權,而是個人財產的所有權。

3、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是一種單方的法律行為,無需徵求任何人的同意或認可,均有放棄繼承權的自由。但是,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會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則繼承人不得放棄繼承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4、繼承權的放棄是否可以附保留條件,如果繼承人只想得到部分遺產權利,而將應得的其他遺產權利讓與其他繼承人,則其完全可以在接受繼承後對其所得的遺產為讓與或在遺產分割時放棄。繼承人可否將其所放棄繼承的遺產讓給他人我國繼承法並未區分不接受繼承和放棄繼承。我國繼承法上規定的放棄繼承就是不接受繼承。繼承人放棄繼承權也就是不參加繼承法律關係,不能取得遺產,當然也就不能將其所得的遺產讓給他人。至於繼承人表示自己不接受遺產,而將遺產讓給他人,這並不是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而是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是對其參與繼承後所得遺產的處分,而不是對繼承權的處分。

綜上,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在知道自己有權繼承的情況下,只能做出接受或者拒絕的兩種態度,而不管是接受還是放棄都是要整體進行的,因為繼承的不僅是財產還有負資產的債務,所以完整繼承也是為了保護那些債權人的利益不會因為繼承而遭受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