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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糾紛專屬管轄是怎麼規定的

財產分割 閱讀(2.13W)

離婚後財產糾紛專屬管轄是怎麼規定的

一、離婚後財產糾紛專屬管轄是怎麼規定的?

離婚後的財產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民事訴訟法》第21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解析:該條法律規定了民事案件確定管轄法院的一般原則,即:原告就被告原則。《民訴法解釋》第12條規定: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民訴法解釋》第3條規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第4條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在被告有經常居住地時,則經常居住地的法院優先於住所地的法院管轄。但實踐中,在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的經常居住地時,只能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二、離婚財產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1、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侵佔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有權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2、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在協議離婚後一年內提起訴訟。

3、離婚時有夫妻雙方都知道的共同財產未分割,離婚後要求分割的。

三、離婚後財產糾紛的訴訟時效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綜上所述,解除婚姻關係之後的財產糾紛還是應該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遞交民事訴訟狀的,這樣的規定主要還是為了方便法院將來執行財產。確定了法院管轄地之後,原告需要清楚,當初在解除婚姻關係的時候若就已經對財產分割的問題作出了判決,無緣無故的不能再重新起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