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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糾紛訴訟管轄規定是什麼?

財產分割 閱讀(6.1K)

一、離婚後財產糾紛訴訟管轄規定是什麼?

離婚後財產糾紛訴訟管轄規定是什麼?

離婚後財產糾紛訴訟管轄規定是民事訴訟法22條的原則就是一般情況下都是由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來進行管轄,當然了可能有一種情況就是被告人他所居住的地方是和他經常居住地方不一致,那麼應當是以經常居住地為準的。因離婚後財產糾紛提起的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原則規定,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基於雙方曾經的婚姻關係產生的離婚後財產分割事宜,有些人可能會困惑,特別是涉及到離婚後不動產的分割問題時。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在離婚時一併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還是離婚後單獨要求分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其訴的本質仍是離婚糾紛的內容之一,不是獨立的對不動產權屬之爭;所以仍然要適用《婚姻法》等相關規定,即在適用管轄原則上當然要適用一般管轄原則原告就被告原則。

二、離婚後財產糾紛的定義

我國法律規定了兩種離婚方式,一是登記離婚,二是訴訟離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每對夫妻或多或少都有共同財產。離婚後,夫妻身份關係消失,夫妻共同財產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礎,必須進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在離婚時分割,但離婚時未分割或雖進行了分割而後反悔或發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時,即產生離婚後財產糾紛。

婚後財產糾紛起訴依據

處理此類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婚姻法》第47條的規定: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第9條的規定:

第八條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現實生活當中確實離婚型別的案件也比較多,但是一般情況下能夠協商的話就自主的來進行登記離婚了而在不能夠解決的情況之下,才會到當地的法院來訴訟,也就是按照一般的被告人的所在地的法院來進行管轄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