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房產糾紛解答>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房屋居住權和產權的區別是什麼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6.69K)

一、房屋居住權和產權的區別是什麼?

房屋居住權和產權的區別是什麼

1、概念不同

居住權,用益物權的一種,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佔有、使用的權利。

產權是經濟所有制關係的法律表現形式。它包括財產的所有權、佔有權、支配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

2、取得方式不同

產權可以通過以下幾種形式取得:

1)購買取得。

2)建設取得。

3)受贈取得。

4)抵押取得。

5)繼承取得。

居住權取得方式

1、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權。如承租人依租賃合同而取得對出租的房屋的居住權。

2、直接依法律的規定取得居住權。如未成年子女對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權。

3、依遺囑等法律行為取得居住權。房屋所有權人可通過設立遺囑的方式為他人設定居住權。

4、因取得時效的經過取得居住權。

3、權力內容不同

1)產權制度包括財產的所有權、佔有權、支配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

2)居住權的基本內容包括:

①對房屋的使用權;

②收益權,即在自身和家庭需要的範圍內取得房屋收益的權利;

③物權請求權之保護的權利,即居住權人對房屋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為實現該權利,居住權人有排除所有權人和第三人妨害的權利。

二、關於居住權的最新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人有權依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登出登記。

第三百七十一條,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其實居住權理解起來也非常的簡單,最常見的居住權就是承租人對租賃房子的居住權,雙方有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賃合同的情況下,如果產權人不搬離房子或者房子被其他人佔有的,居住權人是有權利通過司法途徑維護本人的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