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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權與房屋產權的區別是什麼?

土地承包 閱讀(3.23W)

一、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權與房屋產權的區別是什麼?

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權與房屋產權的區別是什麼?

(一)房屋所有權(即房產權)是永久的,沒有期限限制,只要房產沒有完全毀損滅失就能一直享有,“房產證裡是沒有期限登記欄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國家通過土地有期出讓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權。意思就是說:房子的所有權是永久的,只要房子不塌,這房子就一直是產權人的,但土地是國家的。根據專案的立項不同,租用國家土地的週期也不同:像住宅用地產權為70年,工業、科教文衛體綜合類用地產權為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產權為40年。

(二)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裡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是中國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體現,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

二、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後的續期

(一)續期申請的提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提出續期申請,這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1款前段對土地使用權續期規定的前提條件。

(二)續期申請的審批: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後,土地管理部門應在合理期限內,儘快作出答覆,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外,均應予以批准。

(三)續期的性質:土地使用權的續期與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同其性質,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的續期也是土地使用權的出讓。

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後的收回

(一)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國家是國有土地的所有者,土地使用者在支付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取得在該年期內使用土地的權利,即取得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當出讓年期屆滿,土地使用者就不在擁有該土地使用權。因此,國家收回其土地使用權應當是無償的,不應附加任何條件。

(二)國家在無償收回起土地使用權的同時,無償取得該土地上的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

購買商品房時開發商給出的土地使用證上會標名土地使用的期限,在那段期限時間裡是沒有任何後顧之憂的,所以在簽訂合約時要看清楚裡面的條條列列,以避免後續不必要的麻煩,購買房屋時看清楚土地使用權是不可或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