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居住權的房子是否可以買賣
民法典規定,設立了居住權的房屋可以買賣,但在居住權期限內,房屋買賣不影響居住權的效力,並且賣方要告知買方房屋設立居住權的事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的定義】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的定義】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的轉讓、繼承和設立居住權的住宅出租】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條【居住權的消滅】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登出登記。
二、房屋買賣合同成立的條件
1、出賣方必須具有房屋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
非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不得出賣他人的房地產。
2、買賣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和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公民不能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其房地產買賣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
單位買房者如需購買私房的須得到有關機關的批准。
3、房地產買賣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可信。
這是指房地產買賣雙方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表示出來的意思必須與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相一致。
如果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籤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或者雙方惡意串通簽訂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房地產買賣合同都屬於無效合同。
行為人對房地產買賣合同內容有重大誤解或合同顯失公平的,一方當事人可以要求撤銷或變更合同。
4、房地產買賣合同不得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也即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
如果公民通過劃撥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其房屋轉讓必須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或者將其中的土地收益按規定上繳國家,否則不得買賣。
5、房地產買賣合同的形式必須符合有關的法律規定。
房地產買賣合同應該採用書面形式並且應該按照法律規定辦理房屋所有權轉權登記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並公證。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據《民法典》規定,房屋設立了居住權的,房屋不得出租,但房屋可以出售,出售房屋後,居住權在期限內的,不影響居住權人的權利,賣方要告知買方房屋設立居住權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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