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永久居住權是否可以買賣?
房屋永久居住權不可以買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的轉讓、繼承和設立居住權的住宅出租】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 【居住權的消滅】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登出登記。
第三百七十一條 【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二、關於居住權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三百六十七條 【居住權合同】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的設立】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三、居住權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第一、居住權的主體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據而佔有房屋的公民。
第二、居住權的客體只限於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
第三、居住權屬於一種用益物權。居住權人對房屋的使用應限於居住的目的。屬於支配權的一種。
第四、居住權的取得應有法定的依據或有關合同的約定。
第五、居住權的取得應辦理登記手續,並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綜上所述,對於居住權人來講,居住權人不能把自己的居住權去賣給別人,而且在居住權消滅的情況下,房子的產權人也應該辦理登出登記,因為法律規定,設立居住權以後,是需要向登記機構辦理居住權登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