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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居住權可否繼承

遺產繼承 閱讀(7K)
民法典居住權可否繼承
律師解析:居住權是無法進行繼承
1、因為居住權其本身具有無償性,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就宣告消滅。
2、當事人可以設立居住權,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登出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