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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因此,不論房子是否有人居住,房子產權清晰,簽訂有居住權合同並辦理了居住權登記,居住權就有效設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條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四)居住權期限;(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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