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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動產權屬證書;(二)買賣、互換、贈與合同;(三)繼承或者受遺贈的材料;(四)分割、合併協議;(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六)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七)相關稅費繳納憑證;(八)其他必要材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一條《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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