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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登記需要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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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登記需要哪些材料

鄭州房屋抵押登記需要材料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房屋抵押登記需要哪些材料”的解答如下:

1、抵押登記申請表;

2、房屋所有權證;3、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4、抵押雙方當事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或法人營業執照、委託書;

5、評估報告;

6、國有企業、事業法人以國家授權其經營管理的房地產,應當經主管部門或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批准;

7、集體所有制企業須交驗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同意設定抵押的證明;

8、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須交驗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同意設定抵押的證明,企業章程另外規定的,從其規定。那麼這就是鄭州房屋抵押登記需要材料了。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財產的處分】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五十條 房地產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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