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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動產權屬證書;(二)發生變更的材料;(三)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補充協議;(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稅費等繳納憑證;(六)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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