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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強拆的法律程式

強制拆除違章建築物是要按照一定的程式來辦理,因為不是每一處的違章建築都需要拆除的方法來進行,而且不按程式辦理,容易引發很多社會問題。因此,需要歷經以下程式:
(1)首先是行政處罰程式
調查核實→下達《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通知書》→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決定書》。
(2)決定書確定的限期屆滿,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進入執行程式
發出《催告書》催告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的義務→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仍未履行的,作出《強制拆除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公告《強制拆除決定書》,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且經公告仍未拆除的,鄉鎮政府自行組織,實施強制拆除。
如果被拆除人不積極配合強制拆除任務,整個強制拆除的法律過程歷經的時間大概在6個月左右。

違章建築強拆的法律程式

法律依據: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

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