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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拆違法建築物時的程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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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拆違法建築物時的程式是什麼

強拆違法建築物時的程式是什麼?

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必須經過以下程式:

(1)公告。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須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公告期通常為30天,告知當事人限期自行拆除。

(2)催告。在公告期屆滿前進行催告,應以書面形式作出,須告知當事人:①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②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載明金額和給付方式;③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3)聽取當事人陳述和辯解。

(4)作出強制拆除決定。強制執行決定應以書面形式作出,須載明:①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②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③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④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⑤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如果是拆除工作需由行政機關或者第三人代履行的,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代履行前送達決定書,代履行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據、方式和時間、標的、費用預算以及代履行人;

(2)代履行3日前,再次催告,當事人自行拆除的,停止代履行;

(3)代履行時,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派員到場監督;

(4)代履行完畢,行政機關到場監督的工作人員、代履行人和當事人或者見證人應當在執行文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二、拆除行為既要合法又要合理

根據我國《行政強制法》之規定,實施強制拆除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情況緊急的除外;不得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妥協。還有在代履行過程中,尤其要強調不得采用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同時,行政執法行為必須受到合理性原則的制約。該原則要求,行政主體在若干適合於實現法律目的的方法中,應當選擇對相對人利益造成損害最小的措施,並且對相對人的損害程度不能超越就此獲得的社會利益程度。

綜上,如果在現實生活中行政機關沒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履行強制拆除的相關程式,我們一定要確定收到相關行政單位下達的拆除文書,然後要保持冷靜,保留好證據,必要時要找專業的律師來幫助我們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