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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拆除的處理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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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拆除的處理程式

關於徵地拆遷的政策法規還是非常多的,在實踐中徵地拆遷的政策法規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不管是在解決徵地拆遷糾紛還是協商確定補償標準,都是一個重要的參考依據,所以,瞭解最新政策法規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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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的拆除程式

即使是對於違章建築,也需要嚴格按照一定的程式來拆除,那麼,違章建築的拆除的程式是怎樣的呢?

第一,立案。立案就是執法部門對於發現或接到投訴、舉報等事實或者材料後,認為有違法事實發生或存在並需要追究法律責任時,決定把它作為行政案件進行查處的一種活動。

第二,調查程式。在調查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首先,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個人。其次,調查人員要主動出示執法證件。

第三,決定程式。首先是告知,聽取陳述、申辯,這個主要是保證被處罰人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執法人員在作出處罰決定前,一般會書面告知被處罰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被處罰人有權陳述、申辯,如果執法人員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然後是聽證,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在作出決定前,由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取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與法律依據,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和申辯及意見的程式。

第四,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執行,執法機關如果決定要進行處罰,會作出並向被處罰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