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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程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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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程式是怎樣的

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程式是怎樣的

1、案件受理登記。2、現場勘察記錄。3、簽發《停工(核查)通知書》。4、填寫《案件立案審批表》。5、做《調查詢問筆錄》。6、給規劃部門發商請函,認定是違法建築。7、填寫《案件處理審批表》(承辦人意見及依據,報領導審批)。8、簽發《限期拆除告知書》。9、送達回證。10、其他步驟。

二、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相關規定

目前,大家比較一致的意見是: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依法”強制拆除之規定,行政機關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應當按照行政強制法規定的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一般程式操作,也就是說要遵循催告、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實施強制拆除的步驟。與此同時,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時還要做到兩點:一是要進行公告限期拆除;二是隻有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訴訟又不拆除時才能強制拆除。但是,由於《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不清晰,基層執法部門在限期拆除公告何時釋出、公告什麼內容等問題上,意見很不一致。

第一種觀點認為,在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決定後,行政機關即可公告,將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內容公之於眾,而不論當事人是否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換言之,公告的內容就是行政機關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內容,公告的時間是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同時。這種觀點的理由是,公告的目的之一在於“讓當事人在行政機關啟動強制執行程式之前,知曉自己的違法事實及可能面臨的強制執行後果”。因此,在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同時進行限期拆除公告,有利於提高行政效率。按照這種觀點,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基本程式是:作出限期拆除的處理決定,同時釋出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過三個月後,當事人沒有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作出催告書催促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催告書限定期限內仍不拆除的,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採取強制拆除措施。

第二種觀點認為,限期拆除公告應與強制拆除催告並列,即在作出行政強制執行催告書的同時進行公告,公告的內容就是催告書的內容。這種觀點的理由是,既然限期拆除公告是行政強制執行的程式之一,就不應當出現在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環節,而應當出現在催告、作出強制拆除決定的環節。公告其實是催告的形式之一。公告是廣而告之,具有公開和嚴肅的特點,便於接受社會監督,但可能因種種原因當事人不一定看到。因此,應當將公告與催告相結合,“在向當事人送達書面催告通知書的同時,還應當將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內容向社會公告。”根據這種觀點,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基本程式是:作出限期拆除的處理決定;過三個月後,當事人沒有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作出催告書催促當事人自行拆除,同時向社會發布限期拆除公告,將催告書內容公之於眾;當事人在催告書限定期限內仍不拆除的,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採取強制拆除措施。

第三種觀點認為,公告程式是獨立的。首先,限期拆除公告應當在當事人沒有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情況下進行。因為《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第一句話強調的是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才公告,而第二句話則表明,只有“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才進入“強制拆除”階段。其次,限期拆除公告不同於強制執行催告。兩者是相互獨立的環節,而且只有把兩者相結合,才能保障強制拆除的效果,把工作做到位,給當事人自動履行義務更多機會和時間,因此,可以“在強制執行前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在正式強制拆除前還應當催告”。按照這種觀點,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基本程式是:作出限期拆除的處理決定;過三個月後,當事人沒有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向社會發布限期拆除公告,限期自行拆除;當事人逾期不拆除的,作出催告書催促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催告書限定期限內仍不拆除的,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採取強制拆除措施。

筆者認為,三種觀點都有一定道理。從立法過程的相關資料看,第三種觀點可能更符合立法願意。回顧立法過程,“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才依法強制拆除”的規定,是行政強制法草案第四次審議後在第五稿中加入的。立法者主要是“考慮到很多時候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並不是非常緊急,為了防止繼續實施違法建設,也有不少查封等停止施工的措施,因此進一步對程式作出規範,防止尚有爭議未得到司法救濟的強制拆除得以實施,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個規定是對行政機關強制執行一般規定的例外,這體現了公平、公正要求,也是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不停止執行原則的例外。”

但是,按照第三種觀點進行的違法建築強制拆除,不僅程式相當繁瑣,而且對行政機關的權威會造成極大傷害,實踐並不可行。在這個程式中,行政機關將要四次作出法律文書,包括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公告書、催告書、強制執行決定書;要向違法建築當事人三次送達法律文書。更糟糕的是,要限定三個“自行拆除”的期限,包括在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中限定“自行拆除”的期限、在限期拆除公告中的“限期”、催告書中的“履行義務的期限”。三個拆除期限雖然讓當事人有更多自動履行義務的機會和時間,但是行政機關決定的公信力將蕩然無存。

因此,筆者建議在《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不明確的情況下,立法機關或有權解釋的部門從執法實際出發來合理界定違法建築強制拆除的程式。上述第二種觀點比較符合執法實際,可以作為規範的依據

在上述流程中有一個問題還需要引起重視,即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裡所稱的“在法定期限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物件應當是責令限期拆除決定,要避免出現以下兩個認識誤區:

1、不服催告書內容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催告書只是告知當事人應當履行自行拆除的義務,而這種義務是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所設定的。因此,催告書,包括公告,本身沒有給當事人新增加權利義務,不屬於行政訴訟、行政複議的範圍。不服催告書或限期拆除公告,均不能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2、當事人對行政強制執行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強制拆除要中止。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強制執行決定有權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根據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因此,除非複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否則行政機關可以繼續實施強制執行。

但願能為您提供一些幫助。實踐中只有專門的部門才有權利對違法建築進行強制拆除,否則的話拆除行為就是非法的。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