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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違章建築的法定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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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違章建築的法定程式?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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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的拆除程式

即使是對於違章建築,也需要嚴格按照一定的程式來拆除,那麼,違章建築的拆除的程式是怎樣的呢?

第一,立案。立案就是執法部門對於發現或接到投訴、舉報等事實或者材料後,認為有違法事實發生或存在並需要追究法律責任時,決定把它作為行政案件進行查處的一種活動。

第二,調查程式。在調查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首先,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個人。其次,調查人員要主動出示執法證件。

第三,決定程式。首先是告知,聽取陳述、申辯,這個主要是保證被處罰人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執法人員在作出處罰決定前,一般會書面告知被處罰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被處罰人有權陳述、申辯,如果執法人員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然後是聽證,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在作出決定前,由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取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與法律依據,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和申辯及意見的程式。

第四,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執行,執法機關如果決定要進行處罰,會作出並向被處罰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