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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不得轉讓情形有哪些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3.29W)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1)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4)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5)權屬有爭議的;
(6)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但是需要說明,前述規定是管理性規範,並非效力性規範,並非均導致合同無效。如有爭議,請委託專業律師幫助。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房地產不得轉讓情形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