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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不得轉讓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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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不得轉讓的情形有哪些

房地產不得轉讓的情形有哪些

房地產的轉讓必須是依法登記並取得房地產權證書的房地產權利人,而房地產的受讓人可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或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也可以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未依法登記取得房地產權證書的;
二、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三、權屬有爭議的,尚在訴訟、仲裁或者行政處理中;
四、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六、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轉讓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