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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鄰關係的處理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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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鄰關係的處理原則是什麼
處理相鄰關係時,應遵循如下原則:
1、兼顧各方的利益,互諒互讓、互助團結。
相鄰各方對土地、山林、草原等自然資源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發生爭議,或因環境汙染髮生爭議以後,必須本著互諒互讓、有利團結的精神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有關國家機關和人民法院解決。
相鄰各方在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要互相協作,兼顧相鄰人的利益。以鄰為壑,損人利己,妨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是與相鄰關係所應遵循的原則相悖的。人民法院處理相鄰關係糾紛,也要兼顧各方的利益,使糾紛得以妥善解決。
2、有利生產、方便生活。
處理因相鄰關係發生的糾紛時,應從有利於有效合理地使用財產,有利於生產和生活出發。例如在處理地界糾紛時,如果原來未劃定地界,就應當根據如何便於經營管理和有利於生產發展的原則,來確定新的地界線。
3、公平合理。
相鄰關係的種類很多,法律很難對各種相鄰關係都作出具體規定,這就需要人民法院在處理相鄰關係糾紛時,應該從實際出發,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兼顧各方面的利益,適當考慮歷史情況和習慣,公平合理地處理糾紛。

法律依據:
《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十四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