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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相鄰關係的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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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民法總則相鄰關係的內容有哪些

一、相鄰關係的法律制度概述

1、 相鄰關係的法律規定

我國《民法典》對於相鄰關係的規定,主要是第288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於1988年釋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7條規定,“相鄰一方因修建施工臨時佔用他方使用的土地,佔用的一方如未按照雙方約定的範圍、用途和期限使用的,應當責令其及時清理現場,排除妨礙,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第98條,“一方擅自堵截或獨佔自然流水影響他方正常生產、生活的,他方有權請求排除妨礙;造成他方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第99條“相鄰一方必須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應當予以准許;但應在必要限度內使用並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損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補償。相鄰一方可以採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採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毀損或者可能毀損他方財產,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應當予以支援。”

第100條“一方必須在相鄰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應當予以准許;因此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101條“對於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築物範圍內歷史形成的必經通道,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響他人生產、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礙或者恢復原狀的,應當予以支援。但有條件另開通道的,也可以另開通道。”

第102條“處理相鄰房屋滴水糾紛時,對有過錯的一方造成他方損害的,應當責令其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第103條“相鄰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溝、水池、地窯等或者種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築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應當分別情況,責令其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這就對《民法典》做了相應的補充,規定了四種相鄰關係:相鄰截水、排水、用水、流水關係:相鄰通行關係;相鄰防汙防險關係;相鄰地界竹木歸屬關係予以指導司法實踐。由於我國近年來居住形式由原來的院落式結構向單元樓式的形式改變,相鄰關係的型別也隨之日益增多,如相鄰不動產之間的通風、採光和日照等糾紛越來越多,環境汙染也日益嚴重,原有的《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已不能適應當今社會的變化,且司法解釋的法律效力較低,已很難解決型別各異的相鄰關係糾紛。

2、相鄰關係的特徵和適用條件

相鄰權不是獨立的物權,只是對所有權的一種限制,屬於所有權的範疇。相鄰權如前所述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一方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權利。那麼相鄰權主體是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相鄰權的內容隨著社會的發展日益複雜。相鄰權的客體我國學界存在爭議,大致分為三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相鄰權的客體是不動產本身,另一種觀點認為相鄰關係的客體是行使不動產權利所體現的利益,還有一種觀點認為相鄰關係的客體是相鄰各方所實施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我們認為,相鄰權因其種類的不同客體也有所不同。若是相鄰不動產權屬不明,則相鄰權的客體是不動產本身。但大多數的相鄰權的客體是行使不動產所有權和使用權所體現的不動產的權益。根據以上相鄰權的特徵,筆者認為,相鄰權只能發生在相互毗鄰的不動產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之間,且一方在行使不動產權利的過程中需要擴張權利,另一方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予以相應便利,如果因擴張權利給他方造成妨害或損害的,擴張方應當適當給予補償。

二、相鄰關係的種類

1、 因土地或宅基地的使用而產生的相鄰關係

因土地或宅基地的使用而產生的相鄰關係包括相鄰土地或宅基地的通行關係和相鄰土地或宅基地的利用關係。

關於相鄰土地或宅基地的通行關係,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民法典》第296條“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儘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民法通則對相鄰土地或宅基地的通行關係沒有專門的規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0條中規定“一方必須在相鄰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應當予以准許;因此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第101條規定“對於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築物範圍內歷史形成的必經通道,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響他人生產、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礙或者恢復原狀的,應當予以支援。但有條件另開通道的,也可以另開通道。”例如甲的土地在乙的土地的包圍之中,甲如果想到達自己的土地進行耕作就必須通過乙的土地,根據相鄰關係的相關規定,應當允許甲通過乙的土地,如果甲在行使通行權的過程中給乙造成了損失應當對乙給予相應的賠償。

關於相鄰土地或宅基地的利用關係,“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民法通則對相鄰土地或宅基地的通行關係沒有專門的規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7條“相鄰一方因修建施工臨時佔用他方使用的土地,佔用的一方如未按照雙方約定的範圍、用途和期限使用的,應當責令其及時清理現場,排除妨礙,恢復原狀,賠償損失。”通過以上規定可以看出,相鄰土地利用關係包括相鄰建築施工關係和相鄰管線鋪設關係。通過積極和消極兩個方面規定了相鄰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2、因用水、排水產生的相鄰關係

“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第92條“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儘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8條“一方擅自堵截或獨佔自然流水影響他方正常生產、生活的,他方有權請求排除妨礙;造成他方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第99條“相鄰一方必須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應當予以准許;但應在必要限度內使用並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損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補償。相鄰一方可以採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採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毀損或者可能毀損他方財產,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應當予以支援。”第102條“處理相鄰房屋滴水糾紛時,對有過錯的一方造成他方損害的,應當責令其排除妨礙、賠償損失。”在相鄰用水方面,在我國,由於法律規定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因此在取水用水方面,對國家所有的水資源採取水資源行政許可制度,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中的水,歸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在相鄰排水方面,高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有向低地排水的權利,同時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對高地的排水承擔相應的忍受義務。但因自然水流和人工水流而有所不同,自然水流,高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對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對人工水流,高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對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3、因修建施工、防險發生的相鄰關係

“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裝置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儘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3條“相鄰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溝、水池、地窯等或者種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築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應當分別情況,責令其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相鄰一方因挖掘土地、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或安裝裝置等需要臨時佔用他人土地的,根據相鄰土地利用關係,他人應當允許,但是施工應當選擇對他人損害最小的方案,按照雙方約定的期限方式進行使用。另根據民法通則的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施工的過程中火種植的竹木根枝延伸危及另一方建築物的安全,則應當採取相應的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措施進行彌補。

4、因通風、採光和日照而產生的相鄰關係

“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隨著現代都市的高層建築越來越普及,為保證居民的居住質量,相鄰各方在修建建築物時應當與相鄰他方的建築物保持適當的距離,不得妨害相鄰人的通風、採光和日照。如果相鄰一方修建的建築物影響了相鄰他方的通風、採光和日照,即構成妨害,受妨害方有權提出異議,要求妨害方採取必要的救濟措施。

5、因排汙產生的相鄰關係

“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現代社會人們對生活的質量越來越重視,而環境對人們的生活質量在很大程度上起了決定作用,這就引起了廣大民眾對環保的重視。物權法對排汙相鄰關係的規定是對人文關懷的重要體現。

三、相鄰關係的處理原則

我國《民法典》對於相鄰關係的處理規定,主要是第288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第289條規定“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係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根據以上規定,在處理相鄰關係時,應注意如下原則:

1、兼顧各方利益,互相團結

相鄰關係是為了協調相鄰不動產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利益衝突,實現資源的有效利用和社會的和諧穩定。因此各方在行使不動產所有權和使用權時應當相互協作、互諒互讓、兼顧各方利益。人民法院在處理相鄰關係的糾紛時也應當適用此種原則加以解決。

2、有利生產、方便生活

處理相鄰關係糾紛時應當本著充分利用資源,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實現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及和諧社會的全面構建。

3、公平合理

因為相鄰關係的糾紛錯綜複雜,這就需要人民法院在處理相鄰關係的糾紛時深入調查研究,以求公平合理的解決此種糾紛。

4、法律有規定從規定,沒規定,從習慣

因法律的規定畢竟有限,因此,在處理相鄰關係的糾紛時,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解決,如果法律沒有規定,則應考慮歷史習慣進行處理。

綜上所述,以上就是關於《民法典》相鄰關係的內容有哪些的相關資料,大家可以從上文當中看出民法當中的相鄰關係就是把我們日常生活當中的鄰里關係給規範化了,為他套上了法律的外套,如果大家還有什麼疑問的話,可以線上諮詢我們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