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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勞動關係的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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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勞動關係的原則是什麼?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經濟利益關係,相較於單位來說,諸多勞動者處於弱勢地位,在現實生活中,也有不少人實施了侵權行為,使得民事主體的權益受到了侵害。故而我國立法機關制定了相關得到民事法律規範,確定了處理勞動關係的原則。

一、勞動關係的原則是什麼?

勞動爭議處理的原則主要有以下四個:

1、合法原則。依法處理爭議,就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式要求和權利,義務要求去解決爭議,同時要掌握好依法的順序,即,有法律依法律,沒有法律依法規,沒有法規依規章,沒有規章依政策。

2、公正原則。這一原則主要應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要將勞動爭議當事人置於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得有超越另一方當事人的特權,另一方面應注意依法保護勞動關係中的弱者勞動者,這與依法保護勞動關係雙方合法權益的宗旨是一致的,因為它們共同的基點是依法。

3、及時原則。首先,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應當及時協商或及時申請調解以至申請仲裁,避免超過仲裁申請時效,喪失申請仲裁的權利。其次,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在受理案件後,應當在法定結案期限內,儘快處理完畢,以避免案無定日,欠拖不決的現象。最後,對處理結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要及時採取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以保證案件處理結果的最終落實。

4、著重調解原則。調解既是一道專門程式,也是仲裁與審判程式中的重要方法。

進行調解應注意的問題:

(1)必須遵守自願原則。當事人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必須經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否則調解委員會不予受理。三種勞動爭議處理機構進行調解必須是當事人真正自願和解和自願達成調解協議,不得對爭議案件強行調解,也不得采取強迫或變相強迫的方法進行調解,

(2)必須堅持合法,公正原則。調解時建立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通過說服教育,使當事人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達成和解協議,並不是無原則地進行。除上述勞動爭議處理的一般原則外,企業調解和勞動仲裁在各自的實踐中還須遵循一些特有的原則。

二、勞動爭議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1,協商解決。通過協商方式自行和解,是雙方當事人應首先選擇解決爭議的途徑。同時也是在解決爭議過程中可以隨時採用的。協商解決是以雙方當事人自願為基礎的,不願協商或者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他方式。

2,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可以選擇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處理方式。這種調解實行自願原則,具體體現在兩方面:一方面是隻有在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由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處理該爭議,調解委員會才能受理該案件,另一方面是當事人可以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此外,由於調解委員會主要是由企業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所以工會與企業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不適合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當事人應直接申請仲裁。

3,申請仲裁。若經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達不成協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當事人也可以不經企業調解委員會處理而直接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因處理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缺乏法律依據,所以這類爭議是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方面進行協調處理,不可以申請仲裁。除這種爭議外,對其他爭議而言,勞動爭議仲裁時強制性的必經程式。也就是說,只要有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且符合受案條件,仲裁委員會即予受理,當事人如果要起訴到法院,必須先進過仲裁,否則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

4,提起訴訟。當事人如果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不予受理仲裁決定或通知書,可以在規定的時限內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目前法院是由民事審判庭依據民事訴訟程式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實行兩申終申制。法院審判時處理勞動爭議的最終程式。

比較重要的是及時的原則,繼而也需要強調調解的原則,有時會同時使用這些原則。我國司法機關,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也需要遵守這些基本原則,使得民事主體的權益得到保障,否則,若導致民事主體的權益受到侵害,是可以得到相應的救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