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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解除同居糾紛案件有什麼要求

同居律師解答 閱讀(2.13W)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條第二款:“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因此,對於無配偶者之間在非法同居期間有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的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作出處理。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於債務清償的財產。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視為共同財產,適用平等分割原則處理。如果一方有證據證明其財產是個人的,則不能分割。

法院受理解除同居糾紛案件有什麼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