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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贈與合同成立但未生效應如何處理?

房產過戶 閱讀(3.01W)

針對房產贈與合同成立但未生效我們進行了一些分類並且進行討論:

房產贈與合同成立但未生效應如何處理?

一、涉及到房屋贈與合同的附條件問題:

我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 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 法通則〉若干基本問題的意見》第七十五條規定:“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 所附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定或者不可能發生的,應當認定該民事行為無效。” 所謂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為民事法律行為設定一定的條件,並把該條 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為當事人的法律行為是否發生法律效力的根據。這裡所說 的“條件”是指決定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產生和消滅的事實。民事法律行為中 所附條件必須具有以下特徵:

①作為條件的是將來發生的不確定的事實;

②所附條件僅僅是可能發生,其是否發生及何時發生是無法確切預知的;

③所附條件是當事人設定,不應是法律直接規定或者是民事法律行為性質上當然應有的 限制;

④所附條件必須合法,不違背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⑤所附條件不得 與行為的內容相矛盾;

⑥條件和期限的一個重要區別是,期限是必然要到來 的,而條件則具有或然性。

所以對於附條件的房產贈與,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

二、房產未過戶合同未生效:

根據《合同法》第185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合同是雙方民事法律行為,是諾成、單務、無償、移轉財產權利的非要式合同,即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取得合同利益不需要償付代價,且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受贈人訂立的贈與合同,無須法定代理人的追認即為有效。合同的成立並不表示就生效,贈與合同的生效需要滿足生效要件。《合同法》第187條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也就是說贈與合同從交付贈與物或者辦理相關手續時生效。贈與房屋的合同要生效,則需要辦理該房屋產權過戶手續。贈與合同雖成立但未生效,當事人並沒有喪失其對房屋的所有權。《合同法》186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即原告可以通過撤銷贈與維護自己對房屋的所有權。

所以,對於房產贈與合同成立但未生效應如何處理的問題,首先我們要仔細看合同的內容,看合同中是否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要完成條件之後,對房產進行過戶合同才能生效。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石家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