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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為一種要物合同嗎 | 如何理解贈與合同

合同訂立 閱讀(2.88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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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為一種要物合同嗎?如何理解贈與合同?

贈與不僅僅是要物合同還包括諾成合同,因此說贈與為一種要物合同是片面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贈與的行為依據法律的規定要分別對待,要看法律的構成要件是什麼,才能確定贈與是哪一種合同,贈與作為一種法律關係必須要依法進行,小編為了大家更好地理解贈與的合同形式對贈與的合同進行了一些整理。

一、我國民法典關於贈與合同的規定

1,未經公正的贈與合同為實踐合同,即除了有贈與人的贈與意思表示成立,還需實際的所有權轉移才能夠使贈與合同生效。其中不動產為登記,動產為交付佔有。

2,經公證機關公正有效的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即雙方當事人關於贈與的合同經公證後不需轉移所有權就可以成立生效了。

3,關於附條件的贈與合同一般在條件成就之時才生效。

4,社會捐助,公益捐助與經公證的贈與合同相似,此類贈與也叫特種贈與,同樣是諾成合同

二、贈與合同與要物合同的歷史關係

大陸法國家的普遍規定,它源於羅馬法的約因理論與要物合同規則。但也有理論從物權行為無因性的角度出發,認為最為債權合同的贈與合同是一個完整的意思表示,在未有違反社會福利等條件下已經於成立時生效,而轉移所有權僅是物權合同的成立於生效要件,因此從這個觀點出發當事人間關於贈與的意思表示合意(合同)已經自成立時生效了。

與此對應,普通法上的合同規範因為受“對價原則”的牽制,一般認為純粹的贈與合同(未附條件的贈與)沒有強制執行力,也就是說僅僅是“君子協議”,因此即使贈與人轉移所有權給受贈人,他仍然可以在對方未達到取得時效的時間內要回標的物;但為防止贈與人濫用此項權利並保護受贈人合理的信賴利益,衡平法引入了“允諾禁反悔”與“財產禁反悔”制度來付與一定條件下無償贈與合同以強制執行力。

綜上所述,贈與的合同形式要看具體的標的和合同簽訂的法律依據,贈與為一種要物合同是對法律片面理解造成的,要正確理解贈與行為就要全面的看贈與是發生在怎樣的情況下的,雙方當事人對贈與行為有著怎樣的利益。贈與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依據法律的形式制定合同,這就需要本站的律師提供專業的法律建議,和稽核合同的法律效力。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衢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