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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生效合同的前提是合同成立,而合同成立則並不一定代表著合同生效。民法典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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