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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XX、金XX犯盜竊罪、尋釁滋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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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XX、金XX犯盜竊罪、尋釁滋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湖南省桑植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8)湘0822刑初250號
公訴機關湖南省桑植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羅XX,綽號“小三”,男,1999年5月20日出生,土家族,國中文化,無職業,住桑植縣。因涉嫌犯盜竊罪,2018年5月30日被桑植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桑植縣人民檢察院批准,2018年7月3日被桑植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桑植縣看守所。
辯護人張X,湖南XX律師。
被告人金XX,綽號“大腳”,男,2001年8月14日出生,土家族,國中文化,無職業,住張家界市武陵源區。因涉嫌犯盜竊罪,2018年5月30日被桑植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桑植縣人民檢察院批准,2018年7月3日被桑植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張家界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金XX,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土家族,國小文化,住湖南省張家界市武陵源區。
辯護人彭萍,湖南昌隆律師事務所律師。
湖南省桑植縣人民檢察院以桑檢未檢刑訴[2018]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羅XX、金XX犯盜竊罪、尋釁滋事罪,於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式,於2018年11月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桑植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XX、檢察官助理韋緒芳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羅XX及其辯護人張X、金XX及其法定代理人金XX、辯護人彭萍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1.2018年1月19日凌晨,被告人金XX、趙X(另案處理)、陳X等在豪萊斯賓XX附近,遇到兩輛小車下來,擔心對方打自已,金XX和趙X逃跑,返回後發現陳X被打,陳X被打後不服氣,喊金XX、趙X(另案處理)、趙X(待查證)、王X(待查證)幫忙去找對方。在此過程中,將向X丙誤認為是之前打陳X的人,並對其進行了毆打、致使向X丙左肱骨內上踝開放性粉碎性骨折、左尺骨鷹嘴撕脫骨折、左肱三頭肌部分斷裂、左肘部面板裂傷。2018年2月13日,經張家界市維民司法鑑定所鑑定,向X丙的傷情評定為輕傷一級。
2.2018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金XX、羅XX夥同覃XX(14週歲)、王XX(15週歲)、彭XX(15週歲)、任XX(15週歲)、王X(待查)、“小四”(待查)一起在桑植縣澧源鎮建安XX門口將李XX的幸雅牌摩托車盜走,因摩托車接線打火不成功丟棄在附近;在永生廊橋附近,將李XX的豪達男士兩輪摩托車盜走,因接線打火不成功丟棄在附近;在桑植縣XX附近,將李XX的錢江牌男士兩輪摩托車盜走,因接線打火不成功丟棄在附近。經鑑定,被盜的三輛摩托車價值合計6625元。
3.2018年4月14日中午,被告人羅XX、王XX(15週歲)、彭XX(15週歲)三個人一起到永順縣XX玩,因看不慣在主席臺後玩耍的尹XX,於是,王XX和羅XX就去打,其中王XX用甩棍毆打對方,羅XX從衣服裡抽出一把刀對朝對方砍,邊砍邊罵,後被彭XX扯開,扯開後,對方還沒被砍出血,羅XX又上去砍,因甩棍壞了,王XX便用腳踢,直到羅XX的刀子將對方頭部砍流血才住手,在此過程中,致使尹XX左腕部面板挫裂傷、左拇指長伸肌腱完全斷裂傷、左頂部頭皮挫裂傷、左頂開放性骨折。2018年4月26日,經湘西州天順司法鑑定所鑑定,尹XX的傷情評定為輕傷二級。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害人尹XX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2018年11月6日,經本院主持調解,被告人羅XX與被害人尹XX達成調解協議,即時賠償了經濟損失,並取得了被害人尹XX的諒解。
另查明,被告人金XX賠償了被害人向X丙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向X丙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羅XX及其辯護人張X、金XX及其法定代理人金XX、辯護人彭萍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戶籍資料、抓獲經過、行政處罰決定書、被盜摩托車照片、病歷資料、傷情照片、車輛登記資訊、情況說明及調解協議等,證人覃XX、王XX、彭XX、任XX、羅XX、田XX、向X甲、向X乙、張XX等人的證言,被害人尹XX、向X丙、李XX、李XX、李XX的陳述,被告人羅XX、金XX的供述與辯解,湘西天順司鑑所[2018]臨鑑字第73號、張維民司鑑所[2018]臨鑑字第27號司法鑑定意見書及桑價認定[2018]40號價格水平認定結論書,辨認筆錄、現場指認工作記錄、現場勘驗筆錄,被盜視訊及視訊截圖、打架視訊偵查報告書、照片及視訊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XX、金XX分別與他人結夥、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兩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和盜竊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均成立。本案盜竊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兩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兩被告人均犯數罪,均予以數罪併罰;被告人金XX案發時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對所犯兩罪均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金XX提供重要線索,協助抓捕同案犯,系立功,對其所犯兩罪均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羅XX、金XX歸案後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均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羅XX、金XX已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對其所犯尋釁滋事罪均予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兩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及悔罪表現,依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六十九條,第十七條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羅XX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19年5月29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金XX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19年1月29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聶興權
人民陪審員  謝小平
人民陪審員  李衛兵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吳楊慧
代理書記員  李成傑
附本案適用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六十八條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羅XX、金XX犯盜竊罪、尋釁滋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