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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損壞賠償訴訟時效期限

賠償訴訟 閱讀(2.32W)
環境損壞賠償訴訟時效期限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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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訴訟時效期限有多久


法律規定,所謂“訴訟時效”,是指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利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的時間。相對於普通民事傷害案件而言,工傷保險爭議案較為特殊,在此類案件中,工傷受害人提起仲裁或訴訟的前提是有關部門所作的工傷認定以及傷殘等級鑑定結論,否則,工傷職工將無從主張自己的權利。

依照法律規定工傷發生後應當在一年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認定工傷,且而且這一年的期限無法中斷、中止。 而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是可以中斷、中止的,所以:

(1)只要認定為工傷,可以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要求賠償。

(2)只要期間向對方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

(3)只要期間向對方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時效是中斷的,要重新計算。視具體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