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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難點及解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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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雙方僅靠所謂的信譽維持,借貸手續不完備,缺乏擔保抵押,很容易引發糾紛。那麼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難點有哪些呢?怎麼解決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瞭解。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難點及解決辦法?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難點及解決辦法?

一、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難點 借款金額難以認定。

審判實踐中經常出現的一種情況是,出借人往往僅持有借條而缺乏款項交付憑證。如果是數額較小的借款,一般可以推定出具借條時款項已經交付,從而認定借款事實的發生。但對於數額較大或巨大的借款,僅有借條或借款合同、收據,而沒有款項交付的其他證據,認定借款事實是否實際發生較為困難。有的數百萬元的借款出借人往往聲稱是以現金方式交付的,而借款人不予認可,因無其他證據進一步佐證,給法院認定借款事實有無實際發生以及借款的具體數額等帶來困難,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除借條外,雙方當事人能夠提供的印證借款事實的其他證據往往較少,且多缺乏書面證據。在直接證據存在疑點的情形下,很難通過對間接證據的分析排除疑點,做出正確判斷。 是否包含高息認定難。當事人出具的借條上往往沒有利息的約定,從常理分析,如果借貸雙方無熟人關係,無償借貸的可能性較小,但因沒有證據證明雙方對利息是如何約定的,故雖然借條沒有利息的約定不符合常理,但即使借款人抗辯借條載明的數額是包括高額利息的,實際收到的款項並不是借條上顯示的數額,已經預先扣除了利息,法院也較難採納借款人的抗辯主張。 借貸雙方不出庭現象嚴重。為了迴避法院對於借貸事實相關細節的審查,出借人本人往往不出庭,而代理人對借貸合意的形成過程、款項交付等細節性問題往往陳述不清。此外,有的借款人為躲避出借人追討債務不願出庭應訴,拒籤法庭傳票或者外出躲債,為此改變聯絡方式、變更住所,拒不出面陳述事實,法院不得不進行留置送達或公告送達,影響了法院對借貸事實的判斷,增加了案件的審理難度,延長了法院審結案件的時間。由於被告拒不到庭,只能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還有些以高利貸為生的職業放貸者或專業經營放貸業務的公司故意不向法院提供被告的真實住址,或誘導、威嚇被告不到法院應訴,導致該類案件只能缺席審理。被告無法行使抗辯權,即使存在高利貸現象,法院也很難發現和查實。 實際借貸主體認定難,有的公司雖經營貸款業務,自身卻藏在幕後,而是以公司工作人員或業務員個人的名義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在涉工程借款糾紛中,由於工程轉包等原因,對於借款主體的認定在審判實踐中成為一個難題。實踐中出現公司在承接工程後又轉包給個人,而該個人隨即以公司名義大舉借入資金而實際款項並未被用於工程建設,導致群發性案件。另外,還出現了類似於傳銷性質的借貸案件,如A借款給B,B向A還款並支付利息,之後B介紹C借款給A,B直接從C處獲取所謂的服務費,A實際取得的借款餘額遠遠少於欠條上所載餘額。以此推演,凡介紹出借人借款給A的,均向上家支付一定的服務費。單筆的借條上內容齊備,反映不出A的真實借款實際少於借條所記載的餘額,當此類案件以個案形式出現時,法院對A關於實際借款金額的抗辯難以釆信,唯有通過諸多案件聯絡起來查證,才能綜合認定。 存在虛假訴訟現象。有的債務人在資金已經吃緊的情況下,迫於某些個人債權人迫討的壓力或與個人債權人的特殊關係,配合該債權人訴訟,一致否認實際包含高息的借據所裁欠款金額不包括高息,有的甚至住所借本會及相應利息已經償還的情況下,又以超額高息形成借據,雙方串通訴至法院,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由人民法院確認並不存在的債權,以對抗其他債權人。

二、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思路 保護合法借貸行為,暢通融資渠道。

維護良好的金融執行秩序和環境,促進金融業健康發展,是振興經濟和維護金融安全的重要方面。在民間資本日益壯大、投資需求日益強烈的現狀下,一味地採取“堵”的方式否定民間融資行為的合法性並非有效之舉。筆者認為,人民法院在審理借貸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應當充分運用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平等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通過民商事案件的審理規範和引導民間融資行為健康有序進行,保護合理合法的民間借貸行為,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實現司法的疏導作用。 制裁非法借貸行為,維護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人民法院應當配合金融監管部門,嚴厲打擊和制裁各種擾亂金融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為規範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維護社會穩定提供司法保障。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積極履行維護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司法職責,注意甄別以各種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金融活動,防止少數企業或個人利用當前中小企業急需資金的機會規避金融監管,牟取非法利益、發現存在非法集資嫌疑和犯罪線索,或者有引發系統性風險可能的,應及時向公安、檢察、金融監管、工商等部門通報情況,統籌協調相關案件的處理和風險防範,及時栘送案件或犯罪線索;運用多種手段加強集資款的清收追繳,依法及時有效地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做好處理突發事件的預案,防範少數不法人員煽動、組織群體性事件而引發新的社會矛盾。 規範借貸行為,促進民間金融健康發展。人民法院應當注重發揮審判對民間借貸行為的規範和導向作用,防範和化解民間金融風險,促進民間金融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通過依法妥善處理民間借貸糾紛,引導各類借貸主體增強法律意識和風險防範意識,倡導守法誠信的社會價值觀。 注重在查清案情的基礎上依法調解。借貸合同雙方一般都存在生活、生產或居住地域等方面的聯絡,審理借貸合同糾紛案件應當注重調解,及時妥善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防止矛盾激化。但在借貸糾紛的調解過程中,要注意加強對調解協議合法性的審查,包括訴訟請求是否合法,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親屬關係或其他利害關係,起訴的事實、理由是否存在明顯不合常理的內容,一方當事人是否簡單自認、未作抗辯等。

三、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難點的處理 重視直接送達工作,努力提高借貸雙方出庭率。

針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債務人離家避債、拒絕出庭應訴,拒收法律文書等情形,應做好送達工作。首先,儘量準確瞭解債務人的住所。因民間借貸行為通常是以借貸雙方存在人身信任關係為基礎,審判人員可從債權人或中介人處探知債務人的地址,或藉助基層群眾組織的力量,確認債務人的住所。其次,以直接送達代替一般案件中採用的郵寄送達或電話通知送達的方式,上門接觸債務人及其家屬,以利於下一步查明案情和開展調解工作。 綜合全案證據分析判斷,準確認定借款事實、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的最大難點在於事實認定,主要表現為借款行為的真實性,借款是否實際交付以及款項交付行為的性質認定三方面。依照借貸行為的一般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出借人應當證明出借款項的事實以及出借款項實際交付的事實,借款人應當證明借款已經償還的事實。除此之外,根據民間借貸行為手續辦理不規範、借款行為隱密性強、虛假借貸行為多發的特點,出借人在提供借款人簽名的借據、收據等書面檔案之外,還必須對款項出借的時間、地點、具體過程和事由進行說明,以有利於法院審查借款事實是否實際發生、款項是否實際交付,借款事由是否合法真實等情況。拒不承擔說明義務或者本人拒不到庭作合理說明的,應承擔舉證不力的法律後果。根據借款人的抗辯,還可以對借據以及收據的簽名真實性進行鑑定。借款人主張已經償還款項的,也必須時償還款項的過程作合理說明。雖無出借人的收據等書面證據,但能夠從借款人說明的各項巳證事實中推斷出唯一結論的,基於保護弱勢群體的法律理念,可以認定借款人關於已經償還的主張成立。對於有可能涉及高利貸等會融違法行為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尤其要注重對借貸關係合法性的審查,對非法的民間借貸行為堅決不予保護,防止出現通過法院判決將非法利益合法化的情況。 準確把握立法精神,依法認定借貸合同效力。關於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存在著有效、無效、部分無效三種情形。第一,無效認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借貸合同應當認定無效。借貸合同一方未經許可經營金融業務或變相經營金融業務的,應當認定借貸合同無效,包括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以標會等形式向不特定多數人非法籌集資金的行為;以向他人出借資金牟利為業的地下錢莊從事的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等。上述行為涉嫌犯罪的,應根據法律及《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和非法金融機構取締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依法懲處非法集資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處理。第二,有效認定。對於非金融企業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募集資金,為企業的生產經營需要向特定的自然人進行的臨時性小額借款,非以獲取高額利息為日的臨時向自然人提供的小額借款,一般應當認定有效。第二,部分無效認定。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利率過高的,對於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部分應當一律認定為無效,其他部分有效。 正確把握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邊界,妥當處理利息問題。基於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對當事人約定的利息,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司法解釋的情況下,應當予以保護,但是應注意以下七個問題:第一,當事人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但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債務人逾期未歸還借款的,應當白合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逾期利息,具體可以參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逾期利率計算。第二,當事人雖然約定應當支付利息,但未約定利息計算標準或者約定不明的,應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第三,當事人僅約定借款期限內利息而未約定逾期利息的,如約定的借款利息低於或等於同期銀行逾期利息計算標準的,根據出借人的主張,可按同期銀行逾期利息標準計算逾期利息;如約定的借款利息高於同期銀行逾期利息計算標準,但沒有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則應按照約定的借款利息標準計算逾期利息。第四,利息不能預扣。預扣利息是變相提高利率的行為,為法律所禁止,即便借款人同意,也因存在實質不平等而不應支援。第五,借款人已經償還的款項中包含超過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計算的利息的,根據借款人的主張,超過部分可衝抵本金,借貸合同中約定分期還款,當事人在還款時明確是償還利息或本金的,應按其還款意思認定:在還款時沒有明確的,應先衝抵利息,後衝抵本金。第六,為防止出借人規避法律,以違約金的方式獲取高息,對當事人既約定借款利息又約定違約金的,人民法院在借貸合同糾紛案件審理過程中應當依法主動進行審查。對於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進行調整後的違約金與利息之和超過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計算的利息,不應予以保護。第七,對於當事人約定的複利問題,原則上應予禁止,因為利滾利的計息方式極易導致貸款額急劇膨脹,損害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但是,如果當事人約定了複利。且根據借款本金計算未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可予以保護。

立足非法集資行為的構成要件,準確甄別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其構成要件有四個:

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准的集資以及雖有審批許可權但超越許可權批准的集資。

二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還包括以實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三是向社會不特定物件即社會公眾籌集資金。

四是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

當前,非法集資的表現形式越來越多、越來越隱蔽。2007年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釋出的非法集資活動表現形式多達12種,涉及債權、股權、商品營銷、生產經營等四大類糾紛。非法集資行為均有可能以民商事糾紛案件的形式訴至法院,而且呈現散發、隱蔽的現象,現實案例中更有尚未歸納的表現形式,原因在於:當非法集資運作到一定階段時,由於害怕投入資金和預期利益落空,即便部分參與者意識到風險已經無法控制,其往往採取觀望態度,甚至採取幫助發起者擴大下家的做法,而非向公安機關報案;在等待仍無希望的情況下,參與者往往會依據形式合法的民商事合同向法院提起訴訟,期望挽回自己的損失甚至獲得非法利益,表現的訴訟型別可能是民間借貸合同糾紛、涉公司類合同糾紛,租賃合同糾紛、購銷合同糾紛等普通民商事糾紛,而非法集資行為的發起者也往往承認這些形式合同,這更為從事立案、民商事案件審理的法官甄別非法集資行為造成障礙。

如果不能及時甄別非法集資行為,不僅使非法利益通過司法程式得到了保護,更會使非法集資行為造成的危害不斷擴大,損失難以挽回。這就要求法官在審理民商事糾紛案件時要特別注重舉證責任的規範,抓住非法集資行為的四個特徵加以甄別。在民商事糾紛案件中,一般情況下,原告對自己的訴訟請求負有舉證責任,對於支援原告訴訟請求的舉證責任應當具體包括提出證據的責任和說服責任。即便是被告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也不宜徑行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否則很有可能使得判決缺乏事實依據。掩蓋案件的真實背景,甚至造成對第三人權益的侵害。從舉證責任的角度,原告必須首先就自己主張的訴訟請求提出充分證據加以證實,包括與被告的法律關係,具體的案件事實、損失計算依據等。具體在涉及資金流轉的案件事實認定時,要杜絕簡單以當事人之間的借條判案的現象,對於涉及個人的大額資金流轉,應具體查實銀行流轉途徑和交易主體的賬產資會流轉情況;在審理多發的個別案件時,對於當事人提供或透露的涉及相同當事人一方還有眾多其他類似交易相對方的情況,不能採取就案辦案的簡單處理方法,要保持警惕,積極主動挖掘案件相關線索;遇到新型別、新問題難以甄別的,應當及時與當地處置非法集資聯席會議聯絡,共同研究應對。

重視民刑交叉案件的審查與協調,準確把握案件受理與移送的尺度。非法集資類糾紛往往涉及地方穩定,矛盾複雜,需要調集不同部門力量統籌解決。因此,1998年國務院《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和非法金融機構取締辦法》以及2007年同務院《關於同意建立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覆》均規定了公安偵查機關在涉嫌非法集資案件性質認定方面的職責。對於民刑交叉案件的移送程式問題,法律規定不盡明確。但是對於涉非法集資類糾紛案件,由於此類案件具有涉眾性的特點,追繳力度與清退比例的統一,對於維護金融秩序、維護社會穩定非常重要同時,自1998年以來,公安機關在偵查、追繳以及在政府、人民銀行等組織協調下開展清退、安撫工作方面積累了豐富經驗,所以此類案件宜全案移送。為果斷處置打擊非法集資行為,對於訴至法院的民商事糾紛案件,在案件受理階段發現有涉非法集資類犯罪嫌疑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偵查機關報案;當事人堅持起訴的,應當裁定不予受埋,並按規定將有關材料向偵查機關移送。在案件審理階段發現有涉非法集資行為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按規定將有關材料向公安或檢察機關移送。對於偵查機關不予立案偵查的,借貸合同糾紛案件應繼續審理。

在刑事偵查、起訴以及審理階段,法院不宜受理相關涉非法集資的民商事糾紛,因為多頭處理反而不利於清退工作統一按一定比例有序開展,容易被少數利益主體利用,煽動不明真相的人民群眾,引發更大的社會矛盾,借貸合同糾紛案件審結後發現涉嫌犯罪且公安機關已經立案偵查的,應當中止執行,等待刑事犯罪案件偵查與追贓結果。生效判決中包括不應當保護的非法高息的,應當依照審判監督程式予以糾正。

處理好債務人破產情形下所涉民間借貸糾紛。

第一,關於企業職工集資款問題。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第一順序清償的債權包括;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需要注意的是,該條並未將職工集資款列入第一順序清償。這與此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將企業職工集資款作為第一順序清償但對違反法律規定的高額利息部分不予保護的規定不同。筆者認為,在企業破產法沒有明確規定、而此前的司法解釋又沒有被廢除的情形下。司法解釋中關於破產沒有明確規定的部分應當仍然有效,即對於職工集資款的基本原則仍然是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列入第一順序清償。但是這裡要注意區分以下問題:其一,要根據集資物件的不同嚴格界定合法的企業職工集資與非法集資,對於非法集資的債權應當列入普通債權。其二,要區分投資行為與集資行為,對於投資款要根據性質承擔風險,不能作為集資款處理。其三,要明確高額利息部分不予保護。

第二,關於企業債務糾紛問題。當債權人主張的債權數額與破產管理人核定的數額不同時,由管理人編制債權明細表交債權人會議通過,必要時應當提起訴訟,通過審理程式決斷。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發現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偵查,切忌簡單下判,使得非法債權得到法律支援。

第三,關於債務人有非法集資行為的處理。審理企業破產案件過程中,發現破產企業存在非法集資行為的,對涉嫌非法集資部分應移送有關機關處理。這裡特別強調對於非法集資部分本金數額的認定不應由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作出,而是應當由處置非法集資聯席會議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式,根據《非法金融機構與非法金融活動取締辦法》等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作出認定,進入破產財產分配階段時列入第三順序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