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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抗訴規定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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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抗訴規定的條件是什麼

一、刑事訴訟法抗訴規定的條件是什麼?

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59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的;

(3)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依法應當予以排除的;

(4)據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5)原判決、裁定的主要事實依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

(6)認定罪名錯誤且明顯影響量刑的;

(7)違反法律關於追訴時效期限的規定的;

(8)量刑明顯不當的;

(9)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10)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的時候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二、特殊情況

對人民檢察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抗訴書後1個月內立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區別情況予以處理:

(1)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將案件退回人民檢察院;

(2)按照抗訴書提供的住址無法向被抗訴的原審被告人送達抗訴書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3日內重新提供原審被告人的住址;逾期未提供的,將案件退回人民檢察院;

(3)以有新的證據為由提出抗訴,但未附相關證據材料或者有關證據不是指向原起訴事實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3日內補送相關材料;逾期未補送的,將案件退回人民檢察院。決定退回的抗訴案件,人民檢察院經補充相關材料後再次抗訴,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三、“新證據”是指什麼?

所謂“新證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改變原判決、裁定據以定罪量刑的事實的證據:

1、原判決、裁定生效後新發現的證據;

2、原判決、裁定生效前已經發現,但未予收集的證據;

3、原判決、裁定生效前已經收集,但未經質證的證據;

4、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鑑定意見、勘驗、檢查等筆錄或者其他證據被改變或者否定的。

很多人容易誤會刑訴活動當中抗訴或申訴,抗訴這是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法庭作出判決結果以後,根據當時的情況,對刑事法庭的這種判決結果的一種監督的形式,人民檢察院雖然沒有審判的這種權利,但是人民檢察院在發現刑事法庭審判過程當中的一些不當行為的情況下,可以通過抗訴改變當前不公正的判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