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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糾紛代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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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訴吳XX離婚糾紛一案

離婚糾紛代理意見

代理意見

尊敬的審判員:

四川品冠律師事務所接受了本案原告李XX的委託, 指派我擔任其訴吳XX離婚糾紛一案的代理人,我在接受委託後,進行了相關的調查工作,根據剛才的庭審情況,現發表代理意見如下:

一、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法庭應依法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

1、原、被告雙方婚前缺乏瞭解,婚姻基礎薄弱。

原、被告雙方經人介紹,相識於2002年5月,由於當時雙方年齡尚輕,只經歷了7個月的溝通、瞭解、相處,就草率登記結婚。雙方在結婚時,對於對方的牌氣、性格都不十分了解,導致了婚後矛盾重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列舉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況之第(2)款:“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如符合規定中的一種情況,當事人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准予離婚。就本案而言,原、被告雙方符合這一規定,應判決離婚。

2、被告脾氣暴躁,是雙方婚姻走向滅亡的根本原因。

從雙方共同生活開始,被告長期因生活瑣事無端對原告以及其他家庭成員進行辱罵,為了顧忌鄰里之間的影響;期望孩子在完整的家庭成長,原告數次都選擇委屈承受,也寄希望原告會隨年齡的增長,心智的成熟性格會有所改善,但原告一再的忍讓,換來的卻是被告變本加厲的折磨。目前,原告的精神已遭受嚴重創傷,搬出了共同居住地,雙方也再無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況下再勉強維持這段名不副實的婚姻,對雙方來說都是一種痛苦,對原告來說更是一種傷害,懇請法庭考慮這一實際情況,依法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

二、原、被告之子吳XX應依法判決由原告撫養。

1、從孩子出生以來,原告與其子便形影不離,為了避免母親被父親的傷害,兒子吳XX時時充當起母親保護傘的角色。2015年5月,原告搬離與被告共同生活地時,吳XX也隨原告一併離開了父親隨母親共同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第(2)項“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之規定,從有利於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原告絕對比被告更適合撫養吳XX。

2、目前吳XX已年滿十週歲,並明確表達過父母離婚,願隨母親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五條的規定:“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法庭應當將婚生子吳XX判決歸原告撫養。

3、參照被告每月的工資收入,結合目前我市的生活水平,原告認為被告應每月支付600元撫養費,吳XX的教育費用、醫療費用由原、被告按實際發生的金額平均分攤。

綜上所述,目前,原、被告雙方的感情確已破裂,無任何再和好的可能,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人民法院應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關係,從保護未成年人權益考慮,應依法判決原告撫養婚生子吳XX。作為原告的代理人,就本案發表以上代理意見,供法庭充分考慮並採納。

代理人:XXX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