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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糾紛代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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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糾紛代理書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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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糾紛代理詞

下面是相關法律規定,請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寫離婚財產糾紛代理詞: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