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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出資糾紛判決書的處理意見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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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東出資糾紛判決書的處理意見有什麼?

股東出資糾紛判決書的處理意見有什麼?

1、自行協商解決;

2、由第三方調解(例如人民調解委員會);

3、向法院依法起訴。

如果依法訂有明確的仲裁協議,則應當依法申請仲裁。合同對爭議解決有明確約定,且不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的,按照合同約定解決。

【《公司法》解釋三】第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後,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股東會議決議無效的情形有什麼?

1、股東沒有在決議上簽字。依據《公司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2、沒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同意表決。據《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條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公司召開股東會產生的決議有兩種情況不符合法律要求。首先是股東沒有在決議上簽字,其次是沒有2/3的股東同意表決,若出現上述兩種狀況,即使股東會議產生了相關決議,也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