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財產分割>

離婚後財產糾紛二審代理詞怎麼寫

財產分割 閱讀(2.07W)

一、離婚後財產糾紛二審代理詞怎麼寫

離婚後財產糾紛二審代理詞怎麼寫

尊敬的審判長:

浙江**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李某委託,指派我擔任張某某訴李某離婚後財產糾紛案被告李某的訴訟代理人。本代理人在庭前詳細閱讀、認真分析了案卷材料,並且就本案事實作了全面瞭解,今天又依法參加了開庭審理,對本案有了更深刻的認識,特依據法律規定和案件事實,發表如下代理意見,懇請法庭予以充分考慮。

寧波市**人民法院(2013)甬海民初字第***號案件即本案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李某離婚一案處理過程中,雙方對於涉案財產已作處理,不存在未分割的財產

1、庭前雙方單位領導主持下達成的備忘錄中對本案所涉財產與其他財產一併作概括處理,最終以一定金額的貨幣方式對李某進行補償,視為對雙方全部財產的處理。

該案庭審中提交的證據5、備忘錄一份,證明“1、被告就財產中***萬元的份額歸原告所有”(庭審筆錄第8頁)此條即將全部財產折價結算後,最終李某還應分得***萬元。這個財產處理,就是概括處理的一種方式,對財產不作分項處理,而是一併處理,在折價結算會考慮幷包含了涉案財產。

2、李某在起訴離婚時,訴訟請求關於財產處理同樣是要求將全部財產概括處理,要求張某某一次性向其支付1000000元。

該案李某訴訟請求:“3、判令依法分割婚後共同財產,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1000000元,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付清”(庭審筆錄第4頁)這個訴訟請求即是在雙方領導主持並見證下達成的備忘錄的基礎上,對財產分割部分的訴訟請求,同樣是概括處理,對全部財產作折價結算。

3、該案開庭審理過程中,對財產分割問題,李某及其代理人對財產提出的處理方案明確表明全部財產均包括在***萬內。張某某及其代理人對上述情況清楚,只是其起初不想離婚故而對孩子及財產分割問題避而不談,並非對本案所涉財產及其他全部財產概括處理的情況不知曉。

庭審中李某代理人提出“關於其他財產的分割。我們舉證的材料都是來印證雙方在領導均在場的情況下簽訂的備忘錄,關於青島的房子及永豐路房產按揭增值部分及其他財產均包括在***萬元內。”李某本人提出“所有財產的產權都不要,可以折價補償;房子給我,我補償被告”(庭審筆錄第12頁)在財產分割問題上,明確提出的及未明確提出的,都作一併處理折價補償,均包括在***萬元內。張某某及其代理人均提出“關於孩子和財產問題,因不想離婚,故不想涉及”,其對於雙方就財產部分的分割方案非常清楚,知道雙方最終的折價結算款項***萬元是包括了本案所涉財產,只是起初不想離婚才避而不談。及至調解時,在開庭審理確定的方案基礎上,達成一致。

4、錄音證據1表明張某某清楚並認可青林灣處房產系李某父親李**贈與給李某個人所有。

2013年2月5日,在浙江鑫目律師事務所會議室,李某及其代理人**、張某某及其代理人***四人就李某與張某某離婚事宜的談話。本段錄音整理的文字系涉及到青林灣房子的問題四人之間的談話。1小時24分開始,張某某說“如果說你暫時沒這個條件,那麼兒子就住在這裡,沒關係。哪怕就一輩子住在這裡,都沒問題。第二個呢,房子方面,你也不要說你就一定流落街頭。青林灣你還有一套房子。”李某說“那是我父母的房子,你搞錯了。”張某某回答“對,是你父母的房子。但是也過戶給你了。”

談話中張某某對該處財產的態度很明確,清楚並認可上述財產系李某個人所有。

被告李某未獲得青林灣房產轉讓價款,不存在分割問題

李某代父母將青林灣房產轉讓後,轉讓款歸其父母所有,李某並未實際獲得,不存在財產分割問題。

青林灣的房產系李某父親李**為李某個人購得,該房產轉讓所得價款是李某個人財產,與張某某無關

青林灣處的房子就是李某父親李**買給李某個人的,證人證言如下:1999年張某某購買孝聞花園的房產時,首付缺14萬,李**出資14萬,是想讓女兒李某作為該房產產權共有人。後張某某父母將單位的一套福利房賣掉,將該筆14萬元款項作為借款還給了李**。最終,該房產產權登記人為張某某,李某未登記在產權證上。當時李**一家不高興,就打算為自己女兒李某購買房產。直到2003年,錢湊齊,李**就給李某買了青林灣處的房產。購買該處房產過程中,李某工作繁忙,無暇顧及,均是由李**接洽及簽訂合同。在辦理房產證時,李**請求工作單位寧波商業銀行及城關鎮派出所出具了一份與李某之間的父女關係證明,想以此證明拿去房產公司將該處房產直接登記在李某名下。後房產公司聲稱李某沒有在房屋買賣合同上簽字,不是買受人,因此房產證不能直接做在其名下。房子一直空著,也沒有裝修和出租,就每年交物業管理費。到2009年,李**已經退休8年時間,繼續幫李某交物業費交不來了,再加上李某稍有空閒,因此就去把過戶手續辦理掉。在辦理過戶時,李某向房產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員做過了解,贈與方式要公證,手續麻煩且還要多出一筆公證費、花費較多,還是辦理轉讓手續,名為轉讓實質贈與,相對方便,費用也較低些。因此就以轉讓的方式把該處房產過戶給李某。李**購買該處房產是60多萬,當時的市場價約為200萬元左右,但是雙方約定的轉讓價款為50萬,且該筆款項也沒有實際支付。

被告代理人稱在房產交易中心調取到的房屋產權登記申請表載明李**將房屋轉讓給李某的轉讓款項支付方式為“一次性支付”,因而表明李某實際支付了轉讓款,並非受贈。本代理人認為,登記申請表所載“文字”並非表示與實際行為一致;要證明付款行為的存在,應當弄清楚付款方式到底是現金支付還是轉賬支付,付款憑證、打款記錄等等一些因素,本案中並沒有該等證據表明李某實際支付了款項。因此,被告代理人所稱書證證明效力高於人證的證明效力,沒有事實依據。李**是對於該房產來龍去脈唯一清楚瞭解的案外人,具有出庭作證的事實基礎和主體資格,且其證言前後一致、並無矛盾,證言所闡明的事實貼近生活常理、合乎邏輯,因此具有較高的證明效力。探究證人李**在處理青林灣房產的整個法律行為的真實意思,不難看出青林灣的房產實際上就是其出資為李某個人購得,本質就是贈與給李某個人。

抽離本案係爭房紛繁複雜的流轉過程,從整體上看,我們可以看出一個基本事實:本案房產,由李**出資繼受取得,直至李某將該房產出讓之前,都只有李**對該房產的取得有過出資。理論界認為,確定繼受取得的房產的權屬人,追根究底應當看出資。因此,不論是該房產如何流轉,都與原告張某某無關。

綜上所述,本代理人認為:本案所涉財產在離婚糾紛一案中已作處理,且該筆財產被告李某並未獲得,不存在尚未分割的遺漏財產問題;另外,上述財產與原告張某某無關,張某某也無權分割。

代理人:

年 月 日

相關的案件原因和一審判決應積極的進行說明,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將自身的訴訟請求也應說明,確保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按照相關當事人的實際情況進行判決。還應對自身的實際財產進行說明,有利於案件的調查和審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