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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時的定金和訂金有什麼區別

律師隨筆 閱讀(1.98W)

購房時的定金和訂金,可能很多購房者並不清楚,一字之差就會造成不同的法律後果,下面資深北京房產律師就來介紹一下購房時的定金和訂金有什麼區別。

購房時的定金和訂金有什麼區別

定金”與“訂金”雖然只有一字之差,可它們的含義卻有著很大的差異。在購房過程中,“定金”與“訂金”最大的區別就在於當開發商違約時是否可以雙倍返還。如果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的《定金合同》中約定的是“定金”,當開發商違約時,購房者便可以依據《定金合同》當中約定的定金條款要求開發商雙倍返還已經交納的定金。而“訂金”則不適用於定金罰則,當開發商違約時,若合同中沒有特殊約定,購房者便無權要求開發商雙倍返還。約定定金的主要目的就是促成雙方交易。

需要注意的是,我們在與開發商簽訂合同時,開發商可能會讓我們交納訂金、擔保金、保證金、意向金、押金等各種形式的金錢,如果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當開發商違約時需要雙倍返還,那麼購房者只能要求開發商返還已交納金錢的本金。

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開發商返還定金?

購房過程中還存在一些情形,比如開發商除了要求購房者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外,還會要求購房者簽訂很多補充協議,而購房者認為這些補充協議存在一些對自己不利的條款而拒絕簽署,這就屬於買賣雙方對合同條款無法協商達成一致的情形,此時便只能要求開發商返還已交納的定金本金,而不能要求雙倍返還定金。

還有一種情形便是購房者不具備購房資格,但一些“黑中介”或開發商為了銷售房屋,向購房者允諾可以幫其偽造身份資訊,在這種情形下購房者對於《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成功訂立也存在一定的過錯,只能要求開發商返還已交納的定金本金,而不能返還雙倍定金。

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開發商賠償雙倍定金?

當開發商出現重大違約的情形時,法院通常會支援開發商向購房者雙倍返還定金。比如出現如下情形時,開發商便需向購房者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開發商出售的房屋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致使購房者購買的房屋無法辦理網籤備案和房屋過戶登記;

第二,開發商出售的房屋存在抵押或者被查封,開發商不能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日期內辦理完房屋的解押或者解封手續,致使購房者不能如期辦理房屋的網籤備案;

第三,開發商存在欺詐行為,在購房者不知情的情形下將房屋“一房二賣”出售給第三人,或者在購房者不知情的情形下將房屋抵押給第三人,致使購房者購買房屋的目的在事實上已無法繼續履行。